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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医学的理性选择》(第三部分 中医理论悖论与学术危机)

第八章  中医学基本术语和相互关系

在前几章中,对中医药研究的热门领域进行了系统地考察与分析。毋须讳言,每个领域均存在不容置疑的严重问题与弊端,并直接或间接涉及到“证”。种种迹象表明,坚持在中医学术体系以外寻找问题的成因与症结,是一种极不自信和自欺欺人的做法,同时背离了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。不但无助于解决问题,还会继续纠缠在无谓的争吵之中,延误甚至阻碍中医药事业的发展。

可以看到,为了改变中医学术研究一筹莫展,理论创新举步维艰的局面,国家加大了中医药理论研究资助的力度。973计划中医理论重大专项的设立,解决了此前理论研究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,预示着中医基础理论研究开始进入规范、协调、集成、创新发展的新阶段。概念是理论的细胞,理论研究的核心是概念,一门学科的理论发展总是借助基本概念的矛盾运动实现的,因此基础理论研究必然涉及基本概念和相关概念体系。973计划中医理论重大专项研究也不例外。在持续资助的十年中,表面看来,中医基础理论研究声势浩大,热热闹闹,顺风顺水;本质上说来,理论研究危机四伏,前景暗淡,并不乐观。前面揭示的诸多重大问题没有得到重视,显然是很不正常的。虽然前面揭示的问题各不相同,但都汇集到中医基础理论上来,最终聚焦到中医基本术语上来,以及与证相关的众多术语的相互关系上来。现在就让我们面对这些再熟悉不过的中医学术语,看一看究竟发生了什么问题。事先需要说明的是,在未能明确中医学术语的概念属性之前,整个讨论均不称中医概念,而以术语相称。

一、现代中医学基本术语矛盾种种[1]

一方面,中医基础理论和病因病机研究专项正在实施;另一方面,证与证候、病机、病因、证型、型、辨证分型、证素等混杂使用,互相替代,混乱之甚,莫能及之。由于混淆了相互间的重合关系、从属关系等,导致偷换概念现象普遍存在,影响了语义专一的学术交流,严重冲击了中医理论体系,进而给正在实施的中医药重大理论研究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。

1.证与证候之矛盾

证与证候的定义在统编教材《中基》中交待得比较清楚。证是机体在疾病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病理概括,包括了病位、病因、病性以及邪正关系,反映某一阶段疾病变化的本质。而证候则是证赖以抽象确立的证据,是具体症状或相互关联的症状集合。基于这一认识,证与证候两者属性有别,不应混同。然而,直接将两者替换使用的情况屡见不鲜。由2002版《原则》即可见证这个问题,在总论第四章中证与证候的表述情况表述如下:

(1)“中药新药药物组成、配伍和功效是确立主治证候的主要依据”。这里的“主治证候”应是“主治证”,即血瘀、肝肾阴虚之类的证。实际上,此句旨在强调坚持中医理、法、方、药有机结合的原则,其中的“理”就是反映疾病本质的“证”,而不是“证候”。

(2)“对于以证统病的新药研究对象,应当确定可以反映同一证候特点的不同疾病”。本句前面所称“以证统病”,这个证无疑指血瘀证、肝肾阴虚证而言,是没有问题的,而后面的“证候”理应为“证”,而不是“证候”。所谓“同一证候特点的不同疾病”,简言之,就是“同证异病”。

(3)“不同疾病的同一证候也可以有不同的主症和次症”。本句的“证候”自然应是“证”,而“不同疾病的同一证候”实际就是“异病同证”。确实,不同疾病当诊断为同证时,它们的主症和次症不会完全相同。例如,更年期综合征、高脂血症、慢性肾炎、慢性前列腺炎均有肝肾阴虚证,因反映疾病特点的症状不尽相同,故肝肾阴虚证的症状也会有所不同。

(4)“中医证候夹杂现象比较常见,如寒热错杂,虚实兼见,更可以经常看到气滞血瘀、痰瘀互结等情况”。此句前半部分讲“证候”,后半句举例说明给出的却是寒热错杂、虚实兼见、气滞血瘀和痰瘀互结诸证,没有一个是证候。这说明前面的“证候”实际应为“证”。

(5)“确定中药新药适应的证候类型应根据新药处方的特点进行”。所谓“适应的证候类型”,简单而又准确的称谓应是“适应证”,显然又把“证候”作为“证”来使用。

(6)“单一功效的处方,只能选择单一证候;多功效的处方,可以选择复合证候”。句中两个“证候”均当为“证”。例如,处方的单一功效为“活血”,那么只能选择单证血瘀证;如果处方的功效为“理气”、“活血”,应当选择气滞血瘀这一复合证。由此可见,此句又将“证候”误作为“证”。

(7)“具有活血功效的新药,可以选择血瘀证候;具有利湿化痰功效的新药,可以选择痰湿证候;具备活血和利湿双重功效的新药,可以选择瘀痰互结或瘀痰阻络证候。”显而易见,文中血瘀、痰湿、瘀痰互结和瘀痰阻络均为证,而不是证候。

(8)“若新药处方包括益气活血和温化痰湿两种药物,则判断孰轻孰重,来决定选择气虚血瘀兼痰湿停聚的证候,还是湿痰停聚兼气虚血瘀的证候”。与上文相同,气虚血瘀兼痰湿停聚和湿痰停聚兼气虚血瘀均为复合证,肯定不是证候。

(9)“在确定受试对象标准时,应重视证候的转化,注意纳入证候的相对稳定性”。因这里强调的是受试对象的本质性变化,故而两个证候均应是反映中医病位、病因和病性的证。

(10)“疾病的不同特点、不同阶段可以表现为不同证候,并有其自然的演变转化规律,这是证候的动态性”。根据统编教材《中基》:证是机体在疾病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病理概括,那么,本句中“疾病的不同特点、不同阶段可以表现为不同证候”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,其中的“证候”亦当为“证”。同样道理,后文“证候的动态性”应为“证的动态性”。

通过部分例证的分析不难看出,《原则》总论将“证候”误当作“证”的情况十分严重。这样,即把两者间的种属关系误作重合关系。那么,“证”与“证候”的关系在各论中会是如何呢?

《原则》各论为疾病分别制定了临床研究指导原则,其中“中医证候诊断标准”项中使用的“证候”其实也是“证”。道理十分简明,如同西医借助症状、体征诊断疾病一样,中医借助证候(四诊信息)诊断为某一属性的证。无论西医还是中医,都没有必要对症状(证候)做出诊断。因此,《原则》中正确的提法只能是“证的诊断标准”或曰“辨证标准”。基于这一混乱,在“中医证候诊断标准”之下的小标题便定为“证候”,而“证候”之下给出的全部是中医标准的“证”。例如“中药新药治疗慢性支气管炎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”中,在“证候”小标题之下给出风寒束肺证、风热袭肺证、风燥伤肺证等7证。“证候”摇身一变居于上位,而“证”全部沦为下位。于是,证候与证的种属关系完全颠倒了。

《原则》作为比较权威的行业标准文献,其中证与证候的混乱如此严重,其他文献中的情况便可想而知了。

九九中医资讯网(99中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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