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医学的理性选择》(第三部分 中医理论悖论与学术危机)
2.证候
《讲义》不习惯给基本术语直接下定义,对证候也是如此。只在具体讨论诊断、病因和病机时有所论及。书中认为:“正确的诊断,要求运用望闻问切四诊,细致地诊察证候”,“任何疾病的发生,总会出现一系列的证候,这是医者借以认识和处理疾病的主要依据”,由此推知,作为诊察对象和医生认识处理疾病的证候,应是患者主诉和医生诊察的症状表现。所谓“表现于临床的证候”再度强化了这种认识。说明《讲义》的证候是指四诊所见的临床表现。此外,文中还有“证状”之称,如“六淫为病及其所呈现的证状”、“风在表的常见证状”等,当为症状别称,与本书证候含义相同。
由于四版教材、李本、孙本和郭本等将证与证候等同,且赋予两种不同属性,故患者的临床表现既可用证候来表示,又可用症状体征来介绍。这些教材提供的语境中,证候时而是病理概括,时而为症状体征的代名词。
印本认为:“任何证候都是在某种原因的影响和作用下,患病机体所产生的一种病态反映”,即以“病态反映”定义证候。不言而喻,病态反映指代的是症状体征。与印本略有不同,吴本不提证候,认为症“仅仅是疾病的外在表现,对疾病的反映不如证深刻和准确,因而证比症更能反映疾病的实质”。此即说明,吴本以“症”表征临床所见。如此,可在本书范围内保持基本术语简明而清晰,以免混淆。
3.病机
有关病机,《讲义》定义为:病机是疾病发生及变化的机理。第三章则专论病理,认为“病理,是疾病变化的机理”。从逻辑学角度,病机与病理的种概念均为“机理”,属差“疾病发生及变化的”和“疾病变化的”两者并无本质区别。再则,由于针对病机(病理)而言,机理同样有待解释,因而病机(病理)用机理来定义实际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。未能给出病机的确切含义。但由病理专篇阐述的表里出入、上下升降、寒热进退、邪正虚实、阴阳盛衰五个方面,列述脏腑病理、六气病理、经络和气血病理等,可以确认病机包括疾病的八纲属性(病位与病性)、所在脏腑(病位)、气血病变(病性)和六淫(病因)等。但《讲义》第二章又设专篇讨论病因。这样,此时的病机与病因便成为既并列、又包含的矛盾概念。
后续各部教材对病机的认识与《讲义》基本没有岐义,大体统一在“病机,就是疾病发生、发展与变化的机理”,具体包括“邪正盛衰、阴阳失调、气血失常、经络和脏腑功能紊乱等”。各教材矛盾之处,体现在病机与证的关系上。
《讲义》论云:“不同类属的疾病,只要它在病变过程中具有共同的病理机制,即可运用同一治疗法则进行处理。与此相反,虽同一疾病,但因病变过程中各个阶段的病理机制不同,其治疗原则也就不同”。这是关于异病同治和同病异治的理论阐述。其中即以病机(病理机制)代替证。但并未解释病机与证的异同。印本所论:“相同的病机,可用基本相同的治法,不同的病机,就必须用不同的治法。所谓‘证同治亦同,证异治亦异’,实质上是由于‘证’的概念中包涵着病机在内的缘故”,挑明了病机被证包含的相互关系,即病机的外延全部被证的外延所包含。吴本认为:“在疾病发展的不同阶段,病理变化不同,即证不相同,根据辨证论治的原则,治法也就不同,这种情况称为‘同病异治’。与此相反,有时在不同的疾病中,却会出现相同的或相近似的病理变化,即出现相同或相似的证。根据辨证论治的原则,证相同治疗也就相同,因而出现不同疾病采用相同治法的情况,这称为‘异病同治’”,明确病机(病理变化)就是证。孙本则称:“同病异治,指同一种病,由于发病的时间、地域不同,或所处的疾病的阶段或类型不同,或病人的体质有异故反映出的证候不同,因而治疗也就有异”,异治是因证候不同。而“异病同治,指几种不同的疾病,在其发展变化过程中出现了大致相同的病机,大致相同的证,故可用大致相同的治法和方药来治疗”,同治是因病机和证大致相同。孙本另处指出:“病机的含义中包括了病变的部位、原因、性质和邪正盛衰变化”,而证同样包含了这些内容。如此,病机与证(证候)也属重合术语,即病机和证(证候)的外延完全相同。四版教材与这些观点不同,认为异病同治是指“几种不同的疾病,在其发展过程中,由于出现了具有同一性质的证,因而可采用同一方法治疗”; 同病异治是“指同一种疾病,由于发病的时间、地区以及患者机体的反应性不同,或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,所以表现的证候不同,因而治法也不一样”。即疾病治有异同的关键在于证(或证候)的异同,唯独未提病机。
4.病因
各本统编教材对病因的定义似无岐义,但病因与证、证候和病机的关系均未阐释清楚。诸如六淫、七情、饮食劳逸、外伤、痰饮和瘀血等均被视为病因,从逻辑学角度,这些内容均为病因的外延,但各自的属性完全不同。针对六淫而言,其外延风、寒、暑、湿、燥、火(热)并无专属性,同时又是证、病机的基本内容,痰饮与瘀血也是如此。
四版教材注意到这一点,在阐述“辨证求因”和“审因论治”时指出:中医“主要是以病证的临床表现为依据,也就是通过分析疾病的症状、体征来推求病因,从而提供治疗用药的根据”,其他版本大多赞同此说。而这恰恰又是辨证、审察病机关注的基本内容。况且,《素问.至真要大论》所述病机十九条中提到的风、火、热、湿、寒,一并作为病机的基本内容,并未明确是病因还是病性;也未阐明是六淫还是内生五邪。因此,古今病因都包含在病机之中。
综合考察各版本《中基》,即可发现证、证候、病机和病因之间彼此套叠,互相包含,混淆十分严重。当利用这些术语进行理论阐述和科学研究时,偷换概念现象便普遍发生。当把这些术语纳入国家973和863计划项目时,问题的严重性更加凸显出来。因此,重新界定中医学基本术语的含义,明确各自的外延,厘清术语间关系,已成为开展中医药各项研究的必要前提。
需要指出,这里只在统编教材范围内探讨了证、证候、病机和病因之间的混乱现象。要想解决现实存在的这些问题,还应潜心到中医经典著作中,深入到中医学历史演变的历史进程中,全面、系统地梳理、归纳和分析,才能得出完整、真实的判断;同时还应把握形式逻辑有关定义概念内涵的基本要求,将中医理论与形式逻辑知识有机结合起来,方可正确界定中医学基本术语的含义和相互关系,实现中医理论体系的自我完善和更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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